《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6节对岩溶、土洞发育区的地基基础设计进行了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6.1条指出:在碳酸盐岩为主的可溶性岩石地区,当存在岩溶(溶洞、溶蚀裂隙等)、土洞等现象时,应考虑其对地基稳定的影响。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6.2条指出:岩溶场地可根据岩溶发育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级:
(1)岩溶强发育:地表有较多岩溶塌陷、漏斗、洼地、泉眼;溶沟、溶槽、石芽密布,相邻钻孔间存在临空面且基岩面高差大于5m;地下有暗河、伏流;钻孔见洞隙率大于30%或线岩溶率大于20%;溶槽或串珠状竖向溶洞发育深度达20m以上。
(2)岩溶中等发育:场地条件介于强发育和微发育之间。
(3)岩溶微发育:地表无岩溶塌陷、漏斗;溶沟、溶槽较发育;相邻钻孔间存在临空面且基岩面相对高差小于2m;钻孔见洞隙率小于10%或线岩溶率小于5%。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6.3条指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主体宜避开岩溶强发育地段。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6.4条指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未经处理的场地,不应作为建筑物地基:
(1)浅层溶洞成群分布,洞径大,且不稳定的地段;
(2)漏斗、溶槽等埋藏浅,其中充填物为软弱土体;
(3)土洞或塌陷等岩溶强发育的地段;
(4)岩溶水排泄不畅,有可能造成场地暂时淹没的地段。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6.5条指出:对于完整、较完整的坚硬岩、较硬岩地基,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岩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1)洞体较小,基础底面尺寸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2)顶板岩石厚度大于或等于洞的跨度。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6.6条指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荷载较小的建筑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岩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1)基础底面以下的土层厚度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的条件时;
(2)基础底面与洞体顶板间土层厚度小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洞隙或岩溶漏斗被沉积物填满,其承载力特征值超过150kPa,且无被水冲蚀的可能性时;
(3)基础底面存在面积小于基础地面积25%的垂直洞隙,但基底岩石面积满足上部荷载要求时。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6.7条指出:不符合本规范第6.6.5条、第6.6.6条的条件时,应进行洞体稳定性分析;基础附近有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和沿岩体结构面滑移稳定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6.8条指出:土洞对地基的影响,应按下列规定综合分析与处理:
(1)在地下水强烈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地区,应考虑由地下水作用形成的土洞对地基的影响,预测地下水位在建筑物使用期间的变化趋势。总图布置前,应获得场地土洞发育程度分区资料。施工时,除已查明的土洞外,尚应沿基槽进一步查明土洞的特征和分布情况。
(2)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岩表面的岩溶地区,应注意人工降水引起土洞进一步发育或地表塌陷的可能性。塌陷区的范围及方向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抽水试验的观测结果综合分析确定。在塌陷范围内不应采用天然地基。并应注意降水对周边环境和建(构)筑物的影响。
(3)由地表水形成的土洞或塌陷,应采取地表截流、防渗或堵塞等措施进行处理。应根据土洞埋深,分别选用挖填、灌砂等方法进行处理。由地下水形成的塌陷及浅埋土洞,应清除软土,抛填块石作反滤层,面层用黏土夯填;深埋土洞宜用砂、砾石或细实混凝土灌填。在上述处理的同时,尚应采用梁、板或拱跨越。对重要的建筑物,可采用桩基处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6.9条指出:对地基稳定性有影响的岩溶洞隙,应根据其位置、大小、埋深、围岩稳定性和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分析,因地制宜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对较小的岩溶洞隙,可采用镶补、嵌塞与跨越等方法处理。
(2)对较大的岩溶洞隙,可采用梁、板和拱等结构跨越,也可采用浆砌块石等堵塞措施以及洞底支撑或调整柱距等方法处理。跨越结构应有可靠的支承面。梁式结构在稳定岩石上的支承长度应大于梁高1.5倍。
(3)基底有不超过25%基底面积的溶洞(隙)且充填物难以挖除时,宜在洞隙部位设置钢筋混凝土底板,底板宽度应大于洞隙,并采取措施保证底板不向洞隙方向滑移。也可在洞隙部位设置钻孔桩进行穿越处理。
(4)对于荷载不大的低层和多层建筑,围岩稳定,如溶洞位于条形基础末端,跨越工程量大,可按悬臂梁设计基础,若溶洞位于单独基础重心一侧,可按偏心荷载设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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