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1节对地基岩土的分类进行了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1.1条指出:作为建筑地基的岩土,可分为岩石、碎石土、砂土、粉土、黏性土和人工填土。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1.2条指出:作为建筑地基的岩石,除应确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外,尚应按本规范第4.1.3条划分岩石的坚硬程度,按本规范第4.1.4条划分岩体的完整程度。岩石的风化程度可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强风化和全风化。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1.3条指出:岩石的坚硬程度应根据岩块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frk分为坚硬岩、较硬岩、较软岩、软岩和极软岩。当缺乏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资料或不能进行该项试验时,可在现场通过观察定性划分,划分标准可按本规范附录A.0.1条执行。
(1)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frk>60MPa时,应划分为坚硬岩;
(2)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60MPa≥frk>30MPa时,应划分为较硬岩;
(3)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30MPa≥frk>15MPa时,应划分为较软岩;
(4)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15MPa≥frk>5MPa时,应划分为软岩;
(5)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frk≤5MPa时,应划分为极软岩。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1.4条指出:岩土完整程度应划分为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破碎和极破碎。当缺乏试验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0.2条确定。
(1)岩体完整性指数>0.75时,岩体完整程度为完整;
(2)岩体完整性指数为0.75~0.55时,岩体完整程度为较完整;
(3)岩体完整性指数为0.55~0.35时,岩体完整程度为较破碎;
(4)岩体完整性指数为0.35~0.15时,岩体完整程度为破碎;
(5)岩体完整性指数<0.15时,岩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
注:完整性指数为岩体纵波波速与岩块纵波波速之比的平方。选定岩体、岩块测定波速时应有代表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1.5条指出:碎石土为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碎石土可按表4.1.5分为漂石、块石、卵石、碎石、圆砾和角砾。
(1)漂石是指粒径大于200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的50%,且颗粒形状以圆形及压圆形为主的碎石土;
(2)块石是指粒径大于200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的50%,且颗粒形状以棱角形为主的碎石土;
(3)卵石是指粒径大于20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的50%,且颗粒形状以圆形及压圆形为主的碎石土;
(4)碎石是指粒径大于20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的50%,且颗粒形状以棱角形为主的碎石土;
(5)圆砾是指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的50%,且颗粒形状以圆形及压圆形为主的碎石土;
(6)角砾是指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的50%,且颗粒形状以棱角形为主的碎石土。
注:分类时应根据粒组含量从上到下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1.6条指出:碎石土的密实度,可分为松散、稍密、中密、密实:
(1)当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N63.5≤5时,碎石土的密实度为松散;
(2)当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5<N63.5≤10时,碎石土的密实度为稍密;
(3)当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10<N63.5≤20时,碎石土的密实度为中密;
(4)当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N63.5>20时,碎石土的密实度为密实。
注1:按照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对碎石土的密实度进行分类,适用于平均粒径小于或等于50mm且最大粒径不超过100mm的卵石、碎石、圆砾、角砾;对于平均粒径大于50mm或最大粒径大于100mm的碎石土,可按本规范附录B鉴别其密实度;
注2:表内N63.5为经综合修正后的平均值。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1.7条指出:砂土为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50%、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超过全重50%的土。砂土可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
(1)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占全重25%~50%的砂土为砾砂;
(2)粒径大于0.5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砂土为粗砂;
(3)粒径大于0.25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砂土为中砂;
(4)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85%的砂土为细砂;
(5)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砂土为粉砂。
注:分类时应根据粒组含量从上到下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1.8条指出:砂土的密实度,可分为松散、稍密、中密、密实:
(1)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10时,砂土的密实度为松散;
(2)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10<N≤15时,砂土的密实度为稍密;
(3)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15<N≤30时,砂土的密实度为中密;
(4)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30时,砂土的密实度为密实。
注:当用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判定砂土的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1.9条指出:黏性土为塑性指数Ip大于10的土,可进一步分为黏土和粉质黏土:
(1)塑性指数Ip>17的黏性土为黏土;
(2)塑性指数10<Ip≤17的黏性土为粉质黏土。
注:塑性指数由相应于76g圆锥体沉入土样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1.10条指出:黏性土的状态,可分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流塑。
(1)液性指数IL≤0的黏性土,其状态为坚硬;
(2)液性指数0<IL≤0.25的黏性土,其状态为硬塑;
(3)液性指数0.25<IL≤0.75的黏性土,其状态为可塑;
(4)液性指数0.75<IL≤1的黏性土,其状态为软塑;
(5)液性指数IL>1的黏性土,其状态为流塑。
注:当用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判定黏性土的状态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1.11条指出:粉土为介于砂土与黏性土之间,塑性指数Ip小于或等于10且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50%的土。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1.12条指出:淤泥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5的黏性土。
当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而天然孔隙比小于1.5但大于或等于1.0的黏性土或粉土为淤泥质土。
含有大量未分解的腐殖质,有机含量大于60%的土为泥炭,有机质含量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60%的土为泥炭质土。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1.13条指出:红黏土为碳酸岩系的岩石经红土化作用形成的高塑性黏土。其液限一般大于50%。红黏土经再搬运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其液限大于45%的土为次生红黏土。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1.14条指出:人工填土根据其组成和成因,可分为素填土、压实填土、杂填土、冲填土。素填土为由碎石土、砂土、粉土、黏性土等组成的填土。
经过压实或夯实的素填土为压实填土。
杂填土为含有建筑垃圾、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杂物的填土。
冲填土为由水力冲填泥沙形成的填土。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1.15条指出:膨胀土为土中黏粒成分主要由亲水性矿物组成,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的特性,其自由膨胀率大于或等于40%的黏性土。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1.16条指出:湿陷性土为在一定压力下浸水后产生附加沉降,其湿陷系数大于或等于0.015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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