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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基本规定

作者:精益岩土网     2016年12月28日 17:58      转载请注明来自精益岩土网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章提出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1条指出: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分为三个设计等级: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情况包括:

(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2)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3)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

(4)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

(5)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6)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

(7)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

(8)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

(9)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10)开挖深度大于15m的基坑工程;

(11)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环境保护要求高的基坑工程。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情况包括:

(1)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2)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基坑工程。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情况包括:

(1)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2)非软土地区且场地地质条件简单、基坑周边环境条件简单、环境保护要求不高且开挖深度小于5.0m的基坑工程。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指出: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在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3条指出:符合表3.0.3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


注:(1)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

(2)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的土层,表中砌体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要求;

(3)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

(4)表中吊车额定起重量、烟囱高度和水塔容积的数值系指最大值。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4条指出: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危害程度;

2)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5)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设计方案建议;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6)当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防水位。

(2)地基评价宜采用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合其他原位测试方法进行。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

(3)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当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7条指出:地基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