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3.4节对地下水的监测进行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3.4.1条指出:下列情况应进行地下水监测:
(1)地下水位升降影响岩土稳定时;
(2)地下水位上升产生浮托力对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防潮、防水或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时;
(3)施工降水对拟建工程或相邻工程有较大影响时;
(4)施工或环境条件改变,造成的孔隙水压力、地下水压力变化,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有较大影响时;
(5)地下水位的下降造成区域性地面沉降时;
(6)地下水位升降可能使岩土产生软化、湿陷、胀缩时;
(7)需要进行污染物运移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时。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3.4.2条指出:监测工作的布置,应根据监测目的、场地条件、工程要求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3.4.3条指出:地下水监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水位的监测,可设置专门的地下水位观测孔,或利用水井、地下水天然露头进行;
(2)孔隙水压力、地下水压力的监测,可采用孔隙水压力计、测压计进行;
(3)用化学分析法监测水质时,采样次数每年不应少于4次,进行相关项目的分析。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3.4.4条指出:监测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动态监测时间不应少于一个水文年;
(2)当孔隙水压力变化可能影响工程安全时,应在孔隙水压力降至安全值后方可停止监测;
(3)对受地下水浮托力的工程,地下水压力监测应进行至工程荷载大于浮托力后方可停止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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