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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时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作者:精益岩土网     2016年12月06日 8:38      转载请注明来自精益岩土网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章对地下水的勘察进行了规定。其中7.3节对勘察阶段地下水作用的评价进行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3.1条指出:岩土工程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3.2条规定:地下水力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基础、地下结构物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对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和黏土且有地方经验或实测数据时,可根据经验确定;

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水头和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进行分析评价;

(2)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3)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的浮托力;

(4)当墙背填土为粉砂、粉土或黏性土,验算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时,应根据不同排水条件评价地下水压力对支挡结构物的作用;

(5)因水头压差而产生自下而上的渗流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6)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3.3条规定: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金属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方法按本规范第12章执行;

(2)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膨胀岩土和盐渍岩土,应评价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产生的软化、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

(3)在冻土地区,应评价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3.4条规定:对地下水采取降低水位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过程中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基坑底面以下0.5~1.5m;

(2)降水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颗粒的流失;

(3)防止深层承压水引起的突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基坑下的承压水头。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3.5条规定:当需要进行工程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渗透性和降深要求,选用适当的降低水位的方法。当几种方法有互补性时,亦可组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