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章对地下水的勘察进行了规定。其中7.1节提出了地下水勘察的基本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1.1条指出: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2)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3)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4)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6)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1.2条指出:对缺乏常年地下水位监测资料的地区,在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的初步勘察时,宜设置长期观测孔,对有关层位的地下水进行长期观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1.3条指出:对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1.4条指出: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流向、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并查明相互之间的补给关系;
(2)查明场地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的影响,必要时应设置观测孔,或在不同深度处埋设孔隙水压力计,量测压力水头随深度的变化;
(3)通过现场试验,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对水文地质参数。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1.5条指出: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
(2)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
(3)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48小时,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12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