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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的勘察

作者:精益岩土网     2016年12月04日 9:38      转载请注明来自精益岩土网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章对特殊性岩土的勘察进行了规定。其中6.10节对污染土的勘察进行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0.1条指出:由于致污物质的侵入,使土的成分、结构和性质发生了显著变异的土,应判定为污染土。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类名称前冠以“污染”二字。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0.2条指出:本节适用于工业污染土、尾矿污染土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土的勘察,不适用于核污染土的勘察。。

污染土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0.3条规定:污染土场地和地基可分为下列类型,不同类型场地和地基勘察应突出重点。

(1)已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

(2)已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

(3)可能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

(4)可能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0.4条规定:污染土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选择适宜的勘察手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现场调查为主,对工业污染应着重调查污染源、污染史、污染途径、污染物成分、污染场地已有建筑物受影响程度、周边环境等。对尾矿污染应重点调查不同的矿物种类和化学成分,了解选矿所采用工艺、添加剂及其化学性质和成分等。对垃圾填埋场应着重调查垃圾成分、日处理量、堆积容量、使用年限、防渗结构、变形要求及周边环境等。

(2)采用钻探或坑探采取土试样,现场观察污染土颜色、状态、气味和外观结构等,并与正常土比较,查明污染土分布范围和深度。

(3)直接接触试验样品的取样设备应严格保持清洁,每次取样后均应用清洁水冲洗后再进行下一个样品的采取;对易分解或易挥发等不稳定组分的样品,装样时应尽量减少土样与空气的接触时间,防止挥发性物质流失并防止发生氧化;土样采集后宜采取适宜的保存方法并在规定时间内运送试验室。

(4)对需要确定地基土工程性能的污染土,宜采用以原为测试为主的多种手段;当需要确定污染土地基承载力时,宜进行载荷试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0.5条规定:对污染土的勘探测试,当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有害或对机具仪器有腐蚀性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0.6条规定:拟建场地污染土勘察宜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条件简单时,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初步勘察应以现场调查为主,配合少量勘探测试,查明污染源性质、污染途径,并初步查明污染土分布和污染程度。

详细勘察应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可能采用的处理措施,有针对性地布置勘察工作量,查明污染土的分布范围、污染程度、物理力学和化学指标,为污染土处理提供参数。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0.7条规定:勘探测试工作量的布置应结合污染源和污染途径的分布进行,近污染源处勘探点间距宜密,远污染源处勘探点间距宜疏。

为查明污染土分布的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污染土。详细勘察时,采取污染土试样的间距应根据其厚度及可能采取的处理措施等综合确定。确定污染土与非污染土界限时,取土间距不宜大于1m。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0.8条规定:有地下水的勘探孔应采取不同深度地下水试样,查明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空间分布。同一钻孔内采取不同深度的地下水试样时,应采用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因采取混合水样而影响判别结论。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0.9条规定:污染土和水的室内试验,应根据污染情况和任务要求进行下列试验:

(1)污染土和水的化学成分;

(2)污染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3)对建筑材料腐蚀性的评价指标;

(4)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指标;

(5)力学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充分考虑污染土的特殊性质,进行相应的试验,如膨胀、湿化、湿陷性试验等;

(6)必要时进行专门的试验研究。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0.10条规定:污染土评价应根据任务要求进行,对场地和建筑物地基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污染源的位置、成分、性质、污染史及对周边的影响;

(2)污染土分布的平面范围和深度、地下水受污染的空间范围;

(3)污染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影响程度;

(4)工程需要时,提供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预测地基变形特征;

(5)污染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污染土和水对环境的影响;

(7)分析污染发展趋势;

(8)对已建项目的危害性或拟建项目适宜性的综合评价。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0.11条规定:污染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和腐蚀等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0.12条规定: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的影响程度可按下列标准进行划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强度、变形、渗透等工程特性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1)工程特性指标变化率小于10%时,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的影响程度为“轻微”;

(2)工程特性指标变化率为10~30时,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的影响程度为“中等”;

(3)工程特性指标变化率大于30时,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的影响程度为“大”。

工程特性指标变化率是指污染前后工程特性指标的差值与污染前指标之百分比。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0.13条规定:污染土和水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应结合工程具体要求进行,无明确要求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进行评价。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0.14条规定:污染土的处置与修复应根据污染程度、分布范围、土的性质、修复标准、处理工期和处理成本等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