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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

作者:精益岩土网     2016年11月27日 20:58      转载请注明来自精益岩土网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章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勘察进行了规定。其中5.7节对场地与地基地震效应的勘察进行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1条指出: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勘察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2条规定(强制条文):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3条规定: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覆盖层厚度和剪切波波速等有关参数。任务需要时,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抗震设防区划。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4条规定:为划分场地类别布置的勘探孔,当缺乏资料时,其深度应大于覆盖层厚度。当覆盖层厚度大于80m时,勘探孔深度应大于80m,并分层测定剪切波速。10层和高度30m以下的丙类和丁类建筑,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按土的名称和性状估计土的剪切波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5条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考虑液化的影响,但对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进行液化判别。甲类建筑应进行专门的液化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6条规定:场地地震液化判别应先进行初步判别,当初步判别认为有液化可能时,应再作进一步判别。液化的判别宜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判定液化可能性和液化等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7条规定:液化初步判别除按现行国家有关抗震规范进行外,尚宜包括下列内容进行综合判别:

(1)分析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下水等与液化有关的场地条件;

(2)当场地及其附近存在历史地震液化遗迹时,宜分析液化重复发生的可能性;

(3)倾斜场地或液化层倾向水面或临空面时,应评价液化引起土体滑移的可能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8条规定(强制性条文):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9条规定: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执行外,尚可采用其他成熟方法进行综合判别。

当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液化时,应按每个试验孔的实测击数进行。在需作判定的土层中,试验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1.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不宜少于6个。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10条规定(强制性条文):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11条规定: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厚层软土分布区,宜判别软土震陷的可能性和估算震陷量。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12条规定:场地或场地附近有滑坡、滑移、崩塌、泥石流、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进行专门勘察,分析评价在地震作用时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