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章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勘察进行了规定。其中5.3节对危岩和崩塌的勘察进行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3.1条指出: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3.2条指出:危岩和崩塌勘察宜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应查明产生崩塌的条件及其规模、类型、范围,并对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评价,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3.3条指出:危岩和崩塌地区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崩塌方向主剖面的比例尺宜采用1:200。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查明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
(2)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岩性特征和风化程度;
(3)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闭合程度、力学属性、延展及贯穿情况;
(4)气象(重点是大气降水)、水文、地震和地下水的活动;
(5)崩塌前的迹象和崩塌原因;
(6)当地防治崩塌的经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3.4条指出:当需判定危岩的稳定性时,宜对张裂缝进行监测。对有较大危害的大型危岩,应结合监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崩塌的时间、规模、滚落方向、途径、危害范围等作出预报。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3.5条指出:各类危岩和崩塌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模大,破坏后果很严重,难于治理的,不宜作为工程场地,线路应绕避;
(2)规模较大,破坏后果严重的,应对可能产生崩塌的围岩进行加固处理,线路应采取防护措施;
(3)规模小,破坏后果不严重的,可作为工程场地,但应对不稳定围岩采取治理措施。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3.6条指出:危岩和崩塌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阐明危岩和崩塌区的范围、类型,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并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