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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渣堆场勘察的基本要求

作者:精益岩土网     2016年11月18日 12:48      转载请注明来自精益岩土网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5节对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进行了规定,其条文适用于工业废渣堆场、垃圾填埋场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对于工业废渣堆场的勘察,有以下针对性条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5.10条规定:工业废渣堆场详细勘察时,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线宜平行于堆填场、坝、隧洞、管线等构筑物的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

(2)对初期坝,勘探孔的深度应能满足分析稳定、变形和渗漏的要求;

(3)与稳定、渗漏有关的关键性地段,应加密加深勘探孔或专门布置勘探工作;

(4)可采用有效的物探方法辅助钻探和井探;

(5)隧洞勘察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5.11条规定: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为测试和室内试验的方法进行,并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已有堆积体的成分、颗粒组成、密实程度、堆积规律;

(2)堆积材料的工程特性和化学性质;

(3)堆积体内浸润线位置及其变化规律;

(4)已运行坝体的稳定性,继续堆积至设计高度的适宜性和稳定性;

(5)废渣堆积坝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和废渣材料的地震液化可能性;

(6)加高坝运行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5.12条规定: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可按堆积规模垂直坝轴线布设不少于三条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在堆场内可适当增大;一般勘探孔深度应进入自然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查明可能存在的软弱层。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5.13条规定:工业废渣堆场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的影响;

(2)坝基、坝肩和库岸的稳定性,地震对稳定性的影响;

(3)坝址和库区的渗漏及建库对环境的影响;

(4)对地方建筑材料的质量、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5.14条规定:工业废渣堆场的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按本节第4.5.13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2)对废渣加高坝的勘察,应分析评价现状和达到最终高度时的稳定性,提出堆积方式和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3)提出边坡稳定、地下水位、库区渗漏等方面监测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