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条指出: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4条指出: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
(2)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
(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4)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
(5)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5条指出: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6条~第4.1.10条的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6条指出: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为一级时(复杂地基),勘探线间距取50~100m,勘探点间距取30~50m。
(2)当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为二级时(中等复杂地基),勘探线间距取75~150m,勘探点间距取40~100m。
(3)当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为三级时(简单地基),勘探线间距取150~300m,勘探点间距取75~200m。
以上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
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7条指出: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以下要求确定:
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时(重要工程),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不小于1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不小于30m;
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二级时(一般工程),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取10~1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可取15~30m;
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三级时(次要工程),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取6~10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可取10~20m。
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8条指出: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1)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2)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3)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
(4)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定控制深度;
(5)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9条指出: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
(2)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
关于初步勘查中应进行的水文地质工作,《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0条做出以下规定:
(1)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位,调查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测水位变化;
(2)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3)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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