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4)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条指出: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条的条文说明指出:勘察是一种探索性很强的工作,总有一个从不知到知,从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的过程,对自然的认识总是由粗而细,由浅而深不可能一步到位。况且,各设计阶段对勘察成果也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分阶段勘察的原则必须坚持。
但是,也应注意到,各行业设计阶段的划分不完全一致,工程的规模和要求各不相同,场地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差别很大,要求每个工程都分阶段勘察,是不实际也是不必要的。勘察单位应根据任务要求进行相应阶段的勘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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