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3.3.1条指出: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应定为新近沉积土。
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等。
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应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录A表A.0.5执行。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碎石土,并可进一步分为:
漂石:粒径大于200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颗粒形状以圆形及亚圆形为主。
块石:粒径大于200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颗粒形状以棱角形为主。
卵石:粒径大于20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颗粒形状以圆形及亚圆形为主。
碎石:粒径大于20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颗粒形状以棱角形为主。
圆砾: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颗粒形状以圆形及亚圆形为主。
角砾: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颗粒形状以棱角形为主。
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50%,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并可进一步分为:
砾砂: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占总质量25%~50%。
粗砂:粒径大于0.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
中砂:粒径大于0.2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
细砂: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85%。
粉砂: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
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50%,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应定名为黏性土。
黏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黏土和黏土。塑性指数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17的土,应定名为粉质黏土;塑性指数大于17的土应定名为黏土。
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如新近沉积粉土,残坡积碎石土等);
(2)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如淤泥质黏土、弱盐渍粉土、碎石素填土等);
(3)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如含碎石黏土、含黏土角砾等);
(4)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时,宜定为“互层”(如黏土与粉砂互层);厚度比为1/10~1/3时,宜定为“夹层”;厚度比小于1/10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如黏土夹薄层粉砂);
(5)当土层厚度大于0.5m时,宜单独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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