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提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1)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2)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3)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引自《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3.1.1条)
这一分级是针对勘察的,与《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中的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以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并不相同。
考虑到勘察涉及各行各业,涉及房屋建筑、地下洞室、线路、电厂及其他工业建筑、废弃物处理等,很难做出工程重要性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因此《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对工程重要性等级仅作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以住宅和一般公用建筑为例,30层以上的可定为一级,7~30层的可定为二级,6层及6层以下的可定为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