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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呈交建筑图则阶段须附岩土评估的规定

作者:精益岩土网     2025年4月6日 21:00      转载请注明来自精益岩土网

由香港屋宇署发布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业备考PNAP-APP-25内容如下。

香港建筑物(管理)规例第8(1)(ba)条授权建筑事务监督可在呈交“建筑图则”阶段,要求一份就地盘是否适合拟进行的建筑工程的岩土评估。该规定可协助认可人士在早期规划阶段鉴定某些地盘的基本岩土限制,并确保已就拟进行的工程的岩土可行性作出充分的评估,以及在建筑图则中予以充分反映。

呈交岩土评估的准则

2. 符合下述准则的建筑图则须附有岩土评估:

(a) 新建建筑(包括建成新建筑物的改动及加建工程)计划:

(i) 横跨地盘边界(或对于大的地盘,横跨任何50米直线长度的范围)的最大倾斜度超过15度;

(ii) 在地盘内或在距地盘边界7.5米范围内有倾斜度超过30度及高度超过7.5米的斜坡存在(包括斜坡底部或斜坡顶部所有挡土墙的高度);

(iii) 挖掘工程的任何一边长度超过10米,并且有以下其中的一种情况:

(1)在挖掘的任何阶段有任何一处的挖掘深度超过7.5米;或

(2)挖掘工程位于挡土墙的基础前端成45度向下伸展的斜面之下;或

(3)在沿海的填海土地进行挖掘工程,而且挖掘点低于香港主水平基准以下1米。

(iv) 地盘范围内有超过6米高的挡土墙(挡土高度),或此类挡土墙有6米或长过6米的部分坐落于距地盘6米以内的范围;或

(v) 有特别的地质情况存在,例如以往曾发生山泥倾泻、泥石流、砾石摇摇欲坠,以及坠石危机等。

(b)并无建成新建筑物的改动及加建工程,而拟进行的工程可能对现存的岩土结构(例如斜坡和挡土墙)及相邻基础造成显著影响,或涉及上文第2(a)(iii)段所述的挖掘工程。

岩土评估的内容

3. 岩土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a)有关地盘的地貌、地质及预计的地下水状况的概述;

(b)拟进行工程的概述,以及有关该工程与现存的岩土结构(例如斜坡和挡土墙)及相邻基础之间的相互影响的论述;

(c)拟议发展项目可行性的论证,包括有关建造方法及施工程序的说明;

(d)拟进行的地盘平整工程及基础工程的简图及截面图(已将以上论述考虑在内);

(e)拟进行的土地勘测的图则,须表明勘测的范围及程度,并参照“GEOGUIDE 2:Guide to Site Investigation”中第15.3节,就进行的工程指明独立的地盘监督级别;以及

(f)拟就现有斜坡和挡土墙的稳定性进行勘测的说明,以及可能须采取的预防或修缮工程。

拒批图则

4. 任何建筑图则如符合上文第2段规定的准则,但在呈交时未附连岩土评估,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6(1)(a)条,可能不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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