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JTG/T3360-02-2020是交通领域的行业推荐性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4月20日发布,2020年8月1日实施。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3.1.1条:总体设计应合理确定桥位、桥型、跨径、构造,必要时可设置防撞设施或采取监控预警措施等,将船舶撞击桥梁的风险降低到合理和可接受的程度。
第3.1.2条:桥梁抗撞设防区域应包括主通航孔、辅通航孔以及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下船舶可能到达的非通航孔。
第3.1.3条:桥梁抗撞设计应以结构自身抗撞为主,必要时可采用结构性防船撞设施。
条文说明:新建桥梁结构自身应具有抵抗设防船撞力的能力。为应对超越自身抗撞能力的撞击事件、防止桥梁局部破损等,设置必要的结构性防船撞设施,兼顾船舶防护。
第3.1.4条:多孔跨越航道的桥梁,应根据相对航道的位置等分析各个桥墩的撞击风险,确定其设防船抗撞力和抗撞设计方案。
第3.3.1条:桥型选取时应充分考虑桥区水深情况和今后可预见的水位变化情况。
条文说明:经验表明,中承式和上承式拱壳的拱圈、多跨连拱以及V型桥墩受船撞而垮塌的风险较大。国内也有因水位变化而导致拱圈被撞风险增大,需要增设防撞设施的案例。
第3.3.2条:存在撞击风险的桥梁宜选择跨越能力大、抗撞能力强的桥型;桥墩位置应结合航道合理确定,宜设置于浅水区或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水域以外。
第3.3.3条:设防区域内存在撞击风险的桥梁构件宜满足下列要求:
(1)桥梁下部结构宜选择抗撞性能较好的结构形式。
(2)桩基础应避免遭受船舶直接撞击。
条文说明:桥墩或桥塔的主要防护部位包括墩(塔)柱、承台以及桩基;主拱的主要防护部位为拱圈;对于存在桩基风险的主梁,也需要考虑防撞设施的设置。桥梁下部结构需要具有一定的赘余度,以减小因撞击造成结构局部破坏后引起的大范围破坏或结构倒塌,避免和起因不相称的后果。与墩身、承台相比,桩基础的刚度和抗撞能力最弱,需避免船舶直接撞击桥梁桩基础,必要时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保证桥梁基础安全。
第3.5.1条:桥梁防撞设施可采用主动防撞设施、结构性防船撞设施,或两者的组合。
条文说明:主动防撞设施一般包括助航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预警设施等。结构性防船撞设施属于被动防撞设施,分为独立式、一体式和附着式防船撞设施,如防撞墩、沙岛、防撞套箱等,以减小或避免船撞对桥梁的损伤。
第3.5.2条:一体式和附着式结构性防船撞设施的设计、建设应与桥梁主体结构同期开展。
第3.5.3条:防撞设施的比选应综合考虑适用性、耐久性、维护性、可修复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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