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DB33/T1139-2017)
2017年7月31日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于2017年12月1日施行。
附录B 外部基坑工程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
B.0.4 上方基坑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I类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卸荷比大于0.1或基坑开挖深度大于地下结构顶部埋深的1/4时,保护等级为A级;卸荷比小于0.05且基坑开挖深度小于地下结构顶部埋深的1/8时,保护等级为C级;除A级和C级以外的保护等级均为B级;
(2)II类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卸荷比大于0.11或基坑开挖深度大于地下结构顶部埋深的1/4时,保护等级为A级;卸荷比小于0.05且基坑开挖深度小于地下结构顶部埋深的1/8时,保护等级为C级;除A级和C级以外的保护等级均为B级;
(3)III类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卸荷比大于0.12或基坑开挖深度大于地下结构顶部埋深的1/4时,保护等级为A级;卸荷比小于0.05且基坑开挖深度小于地下结构顶部埋深的1/8时,保护等级为C级;除A级和C级以外的保护等级均为B级;
(4)IV类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卸荷比大于0.15或基坑开挖深度大于地下结构顶部埋深的1/3时,保护等级为A级;卸荷比小于0.06且基坑开挖深度小于地下结构顶部埋深的1/5时,保护等级为C级;除A级和C级以外的保护等级均为B级;
(5)其他结构在同样条件下的安全保护等级可降低一级采用,保护等级为C级时不再降低。
B.0.5 隧道上方的卸荷比可根据附录C估算,矩形截面地下结构可将其宽度等效为隧道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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