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DB33/T1139-2017)
2017年7月31日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于2017年12月1日施行。
3 基本规定
3.0.1 需要保护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下车站和区间结构;
(2)高架车站和区间结构;
(3)地面车站和区间结构;
(4)车站附属结构,包括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
(5)其他结构,包括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出入段线(场)、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外线高压电缆管沟等。
3.0.2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设置范围应综合考虑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外部作业影响程度等因素,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主体结构与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
(2)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和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30m内;
(3)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100m内;
(4)车站附属结构及其他结构外边线外侧20m内。
(5)当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遇特殊的工程和水文地质或特殊的外部作业时,应适当扩大控制保护区范围。
3.0.3 下列范围应作为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
(1)地下车站主体结构与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5m内;
(2)其余结构外边线外侧3m内。
3.0.4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外部作业,应制定安全可靠的作业方案、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外部作业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结构的承载能力、正常使用功能、耐久性和其他特殊功能。
3.0.5 外部作业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工程和水文地质资料;
(2)需要保护的轨道交通结构资料,掌握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和保护要求;
(3)外部作业和轨道交通结构的周边环境资料,包括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等。
3.0.6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根据其变形和结构损伤情况,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等四个类别,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I类是指:轨道交通结构变形大或结构损伤严重;
(2)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II类是指:轨道交通结构变形较大或结构损伤较为严重;
(3)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III类是指:除I类、II类、IV类以外的情况;
(4)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IV类是指:未铺轨运营、变形较小且结构性能完好。
3.0.7 根据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外部作业影响程度等因素,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A级、B级和C级等三级,保护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0.7及本规程第4、5、6章的相关要求。
(1)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要求高时,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
(2)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要求较高时,安全保护等级为B级;
(3)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要求一般时,安全保护等级为C级。
3.0.8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应结合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外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的主要响应特征及安全保护技术要求合理选用,并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当存在时空相近的多项外部作业时,应综合考虑其影响的叠加效应,分配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3.0.9 外部作业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附加荷载及变形不得超过轨道交通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轨道结构变形不得影响运营安全。
3.0.10 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应根据第7章的要求,针对外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影响及保护,进行安全评估。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B级,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为I类、II类时,应进行安全评估;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为III类、IV类时,宜进行安全评估。
3.0.11 外部作业的净距控制值宜符合表3.0.11的规定。
3.0.12 勘探完成后应采取注浆、灌浆等措施封堵勘察孔。
3.0.13 过水段轨道交通结构控制保护区内不应进行采砂、抛锚或拖锚等水下作业,水下清淤疏浚作业应保证轨道交通结构上方覆土厚度不小于设计要求。
3.0.14 轨道交通结构邻近高边坡、高挡墙时,外部作业应保证高边坡、高挡墙及其基础的安全。
3.0.15 与轨道交通结构交叉的市政道路应设置限高标志和防护、防撞设施。
3.0.16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地下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3.0.17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3.0.18 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B级时,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建立针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的监测系统,外部作业过程应对轨道交通结构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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